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2007年3月从河南迁到广东省某沿海城市。公司正式投入生产后,先后有几家保险公司与代理公司的业务员来公司洽谈保险业务事宜,均被谢绝。6月20日,该公司接到一笔较大的订单,新进了100多万元的原材料正准备大干一场时,气象部门发布了台风警告,台风将有可能在72小时内登陆。该企业管理者虽然没有亲身经历过台风,但也听说过台风的可怕。这时他才想到了自己的企业还没有购买保险,赶忙找到以前那些业务员留给他的名片挨个打电话。
6月21日这家企业填写了A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单中的保险期限为6月22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21日24时止,但保险公司还未在投保单上签章。6月22日中午台风登陆吹毁了该公司仓库顶棚,厂房与原材料共损失80多万元。
6月24日,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到该公司,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改为6月24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23日24时止。6月30日,包装公司将保费交至保险公司。7月2日,该公司就所发生损失,向A保险公司索赔,但A保险公司以损失系发生在保险单约定期限之外,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为此包装公司以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事先约定的保险期限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但最终败诉。
案例中的企业管理者显然是步入了投保的误区。
首先他以多年未购买保险却未发生损失的“经验”,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忘记了风险是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这个道理,致使投保不及时,是发生后来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主要原因。
其次,包装公司是在公司财产明显将要处于危险之中时才提出投保请求,这表明该公司购买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投机行为,这种行为被保险人称为“逆选择风险”,是每家保险公司都必须竭力规避的。企业以这种投机心理企图获取保险保障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也是不值得提倡的。保险的本意是对未来危险的不确定性的一种保障,企业应当将投保作为一种长期的行为,而不是知道危险来了才去买保险,这种投保方式基本上是不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
在本案例中,台风即将登陆是众所周知的信息,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也不可能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一定会采取措施规避投保企业的逆选择风险,这也是保险公司为什么在投保单中对保险期限进行更改的主要原因。
再者,包装公司在保险期限的认识上还出现了一个错误。关于保险期限,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的开始,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一定是以投保单为准。这一要约必须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而保险公司针对要约可以做出同意承保、拒绝承保或修改条件承保等几种选择。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采取的是修改条件承保的做法。为规避台风风险,对保险期限所做的调整应视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要约做出的反要约。而投保人于6月30日将保险费交至保险公司,则是对保险公司所做反要约的承诺。因此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以保险单为准,正确的保险期限是6月24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23日24时止。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专家提示:企业管理者应对企业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心中有数,按照实际需要及时投保。同时还应加强对保险有关常识的了解和掌握。在投保问题上,企业千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到危险已快到眼前了才去投保。 文/都邦保险 梁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