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由于对保险不了解或是了解不多,往往会因为对所保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发生损失后得不到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企业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企业财产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合法利益,二是确定利益,三是经济利益。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具有保险利益。按照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对投保财产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遇到这种情况的企业常常疑惑不解。按照企业的想法,“既然已经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也交了保费,发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这句话从表面上看似乎有理,实际上,正好表现出企业投保人在保险利益上的认识盲点。
案例:某家具厂因生产原料告急,加上资金紧张,便以50万元的低价从盗窃者手中收购了一批价值80万元木材,其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总保额560万元,其中原材料分项保险金额为80万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三个半月后,家具厂因淋漆车间起火发生火灾,损失290万元,其中,原材料损失近40万元。从表面上来看,家具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但实质上,家具厂收购盗窃财产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这家工厂对所投保的这批价值80万元的木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保险公司掌握到了家具厂非法收购盗窃木材的证据,最终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对原材料发生的40万元损失拒绝赔偿。
这个案例说明,投保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投保人非法的权益是不能成为可保利益的。例如通过贪污、诈骗、盗窃等得来的财产以及走私品、违禁品等都不具备保险利益。需要强调的是,财产保险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同样无效。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不确定的利益与非经济利益,同样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案例:A家具厂,就厂房、机器设备及库存木材向G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其中木材原材料投保金额100万元。一个月后,企业因产品积压,现金流严重不足而陷入经济危机。为解决燃眉之急,A家具厂将100万元的木材存货以88万元卖给B木器厂,而B厂一直未向任何保险公司投保。在全部木材卖出并运到B厂2个多月后,B厂因车间电线短路发生重大火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其中库存木材损失近75万元。A厂得到信息后,向G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赔;而B厂听说A厂曾对这批木材原料进行了保险,也向G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同样遭到了拒赔。
在此案例中,A厂投保时对这批木材是具有投保利益的,但货物买卖行为的发生,使这批木材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当木材发生损失时,A厂已经对这批木材失去了保险利益,因而A厂不能再得到保险赔偿;而B厂虽然在火灾发生时对该批木材具有合法的权益,但因其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当然也不能获得赔偿。
在这一案例中,A、B两厂的正确做法应当是这样的:A厂在该批木材售出后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对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出批改申请,将木材原料100万元的保额进行批减,从而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得到G保险公司退还一部分保费;而B厂则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转移意识,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以得到保险保障。
专家提示:企业投保时,一定要先确认对所投保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也一定确保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有保险利益。对于在保险期间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或是新增加的财产,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申请对保险金额进行相应的批减或批增,同时收回或补交一部分保险费,避免工厂对已出让的财产白白交了保险费,同时也可以使工厂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新增的财产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 文/都邦保险 梁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