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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地与香港签署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互免补充协议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日前在香港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同日,财政部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签署了《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补充协议》和《扩大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范围协议》,两项协议自2008年7月29日起生效。

  在CEPA框架下两项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两地会计界的合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促进两地会计行业的共同发展,增强两地会计界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进一步提高中国会计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以及促进两地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上述两项协议的规定,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再豁免“财务汇报”单元科目。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再豁免“会计”考试科目。这是继2004年两地相互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门考试科目后再次增加相互豁免科目。至此,两地相互豁免科目已达3门。同时,自2008年7月29日起,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受惠人员的范围扩大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的所有会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陈毓圭表示,本次两项协议的签署,是2007年12月6日两地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的深化,新协议的实施将为两地会计师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大的发展空间,为两地会计界的融合与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出去”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同时,也为香港专业会计师取得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扩展内地市场提供了便利。新协议的签署还有利于推动两地专业会计师资格的互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国际上的认可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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