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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8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循环经济法”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顾瑞珍 余庆红) 为了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共七章五十九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针对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名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循环经济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顾瑞珍  余庆红) 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未就城市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原草案提出的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鉴于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

  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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