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投资-证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8月1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务必于年内全面开展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强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务必于2008年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将在年内联合组织对部分地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通知强调,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要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机构“交强险”业务和机动车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方法,保障机动车车船税按时入库。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