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能够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其兼有股票和普通债券双重特征。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而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沪深证券市场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2007年沪深市场共有9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金额为104.48亿元。
如今年2月份,上港集团和中国石化分别发行了24.5亿元和300亿元规模的可转债,此外,民生银行发行150亿元、宝钢股份发行100亿元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方案也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可转换债券的特性
可转换债券和股票与单纯的债券相比具有三大特性,一是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二是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三是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介乎股票和债券二者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是一种“攻守兼备”的投资品种,如果股票市价高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股票,然后抛出股票获利;如果股票市价低于转股价,投资人可以选择到期兑付持有的债券。
鉴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点,它的基本收益有两种。债券持有人可以按发行时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因而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股息收入。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债券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可转换债券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在熊市中有极好的避险功能。它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比起股票,可转换债券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股票从理论上价值可以跌至零,而转债有还本付息的保证。即使发行公司丧失支付能力,债权人仍可向担保人追索。这样,转债又可以看作有一定保证的股票。正是基于这一保证,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因此对于发行者而言,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是指认股权证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又称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公司债券加上认股权证的组合产品。该产品一旦上市,即分离为债券和权证两个独立品种进行交易。公司发行债券所附的认股权证,可以在约定的行权时间内按约定的行权比例和行权价格购买发行人的股票。
2006年5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首次将分离交易可转债列为上市公司再融资品种,分离债蕴藏的新投资机遇日益显现。同年10月,证监会审核通过马钢股份55亿元和新钢钒32亿元的可分离债发行计划,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诞生。2006年底至今发行的可转债主要以可分离债为主。
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具有一次核准、两次融资的特点,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中融资量较大的一个品种,只有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2007年沪深股市共有6家上市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发行金额为188.8亿元。
分离交易可转债本质上属于可转债。但是普通可转债中的认股权一般是与债券同步到期的;而分离交易可转债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其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分离交易可转债一般没有赎回、回售条款(特别回售条款除外)、转股价和特别向下修正条款。这有利于发挥发行公司通过业绩增长来促成转股的正面作用,避免了普通可转债发行人往往不是通过提高公司经营业绩、而是以不断向下修正转股价或强制赎回方式促成转股而带给投资人的损害。且上市公司改变公告募集资金用途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持有人与普通可转债持有人同样被赋予一次回售的权利,从而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对发行人而言,与普通可转债相比,分离交易可转债最大的优点是“二次融资”。在分离交易债发行时,投资者需要出资认购债券;而如果投资者行权(权证到期时公司股价高于行权价时),会再次出资认购股票。而且由于有权证部分,分离交易可转债的债券部分票面利率可以远低于普通可转债,亦即其整体的融资成本相当低廉。
对投资者而言,与普通可转债相比,持有分离交易可转债,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低于正股市价时,可通过转股或转让权证在二级市场上套利,而不须担心发行人在股票市价升高时强制赎回权证;当认股权证行使价格高于正股市价时,投资者则可选择放弃行使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