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信川报道:为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海关总署日前发出公告,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
根据公告,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另外,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