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1年,我国再次修订了外汇管理条例。与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条例相比,近日公布实施的新条例在修订背景、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管理、跨境资金监管等方面具有四大看点。
条例修订凸显外汇管理新任务
对原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是国家对当前国际经济局势的应对,也凸显出国家外汇管理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例如,随着我国外汇管理改革的日益深化,亟须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此外,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当前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这对跨境资金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取消强制结汇规定
与原条例中“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同,新条例则取消了对境内机构的这些强制性规定。
“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是为了减少外汇占款的增加,从而避免对我国控制通胀造成压力。这也是针对我国外汇管理出现的新情况作的适应性、针对性的政策修订。”银河证券经济学家左小蕾说。
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
在我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背景下,跨境资本特别是国际热钱有如过江之鲫,想尽种种办法涌入我国。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新条例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条例要求办理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同时规定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拓宽资本流出渠道
条例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原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新条例明显简化了这一规定。
此外,新条例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条例增设了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文/新华社记者 王 宇 姚均芳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