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武自然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有关领导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三个分议题与来自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展开交流与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指出,我国海事法院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污染案件,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加上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健全水资源司法保护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