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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监会发文鼓励银行业发展商业助学贷款业务支持教育事业

  本报北京7月14日讯 记者王智从中国银监会获悉: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对银行商业助学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鼓励银行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教育事业。

  商业助学贷款是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到目前为止,我国比较普及的助学贷款形式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持和补贴,商业银行发放和管理的政策性助学贷款即国家助学贷款。相比之下,商业助学贷款受历史因素和市场环境影响,发展得还比较缓慢。

  为此,《办法》着重强调助学贷款业务的设计和开展应符合学生群体助学融资的需求特点,在有效风险管理基础上充分进行自主创新。《办法》共分七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对象条件、贷款利率、期限与金额、贷款担保、贷款程序、风险管理和附则八个部分。

  《办法》明确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是商业助学贷款的适用对象。同时对于贷款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银行可自主参照执行。而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开办。

  针对商业助学贷款服务群体的金融需求特点,《办法》在贷款利率、期限、金额以及支付和还款方式都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如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宽限期和利息本金化,减轻学生在校期间无收入或低收入情况下的付息压力等。

  《办法》还明确提出应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目前银监会已为此专门建立了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共享系统,并将定期在银行范围内共享信息,便于开展商业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及时掌握相关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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