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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7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

  本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由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已经纳入东北地区振兴整体规划范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扩大内蒙古东部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办法规定,办法实施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含7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用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且出租方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为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用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8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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