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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6月1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川灾区出口退(免)税期限可延长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规定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通知说,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此外,对受灾地区在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中标机电产品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等视同出口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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