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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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6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读案说法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某街道位于城镇郊区。一居委会为方便周边居民买菜,在其管片的一户居民家的墙外搭建了卖菜棚。此举却让该户居民以居委会搭建的卖菜棚占用其宅基地为由,将居委会起诉到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7月,居民陈某夫妇向法院起诉称,1997年8月,自己所在的居委会未经同意擅自在自己西房后山墙外侧破土施工,并占用其宅基地搭建棚子,分割成若干摊位出租给外地人用于卖菜。为此,陈某夫妇多次与居委会协商均遭到拒绝。陈某夫妇要求居委会排除妨碍,将搭建的棚子及摊位拆除,恢复原状。

  居委会不同意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他们有自己的理由:居委会确实在居民陈某夫妇家西房后山墙外侧搭建了棚子,并将这些摊位租与外地人卖菜,主要是为了方便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同时,这些棚子和摊位是向外倾斜的,下雨时不会向陈某家流水。况且,陈某夫妇提出交涉后,居委会还将棚子向西移了半米,特意用铁网与他家的墙隔开了,并没有影响到陈某的生活。

  在审理期间,法官对搭建卖菜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陈某夫妇向法庭提供的林权证上载明,该夫妇西房后有杨树2棵,归陈某夫妇长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会搭建的棚子恰好在陈某夫妇所有的树木范围之内。后终审判决,居委会拆除卖菜棚,恢复原状。

  好心的居委会却没有办成好事,其原因就是对有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案件中,居委会未经陈某夫妇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即在陈某夫妇的西房山墙外搭建棚子及摊位,虽然行为的出发点是为满足周边居民的生活需要,但未考虑与陈某夫妇之间的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根据陈某夫妇提供的林权证,虽不能证明居委会对其宅基地的侵犯,但居委会搭建的棚子亦确实是位于陈某夫妇所有物(如树木)的范围内,故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客观上对陈某夫妇所有的西房造成了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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