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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6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证监会明确证券评估资格准入条件

  本报讯 记者孙勇 王璐报道:财政部企业司和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12日就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问题答记者问,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条件,表示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以下7个条件:(1)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证券评估资格:(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负责人说,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不具备通知规定的相关条件,逾期未报告,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则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则撤销其证券评估资格。此外,资产评估机构终止或者不再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应当主动交回其证券评估资格证书。

  据介绍,我国自1993年开始,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必须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财政部和证监会2004年的调查发现,现存的102家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持有机构,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证监会联合审批的,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名称与实际严重脱节。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机制,无法优胜劣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成为证券评估市场的重大隐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强证券评估资格的准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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