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引入了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作用,将风险管理专业化、市场化。
创新发展结硕果
福建地处沿海,农村多山地,经常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袭击,加之农民住房简陋且多建于山坡下河堤畔,灾害引发大面积农房损毁倒塌,农民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现象比较突出。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曾一度在我国农村掀起过以农房为主要标的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热潮。但当时由于保费基本要由农户自担,不少贫困的农户只得靠贷款交纳保费。
2006年龙岩市政府在总结试办农房保险经验的基础上,为全市60万户农民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农房险,迈出了财政出资全市农房统保的第一步。同年6月,龙岩市接连遭受台风袭击和严重的灾害性气候,中国人保认真履行赔付责任,对受灾农户及时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很快,龙岩当地农房统保的经验在福建得到了肯定。福建省政府随即总结了龙岩市的经验,并在福建全省开展了农房统保工作。2007年福建省授权省民政厅统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统保协议,为全省(不含厦门)663万户农户统一投保了一年的房屋保险,保费由政府全额承担,农户无需掏一分钱,农房一旦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将得到及时补偿。
由此,福建在全国率先实施全省农房统保,对探索建立农村经济运行的“稳定器”进行了大胆有益的实践。
农房统保的三重意义
农房统保可以说是一个多赢的格局。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解决了承保效率问题。农房统保将农户个人投保转化为政府为农户投保,增强了基层政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管理社会的主动性,且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承保手续,节约了资源,提高了效率,同时解决了资金问题。全省农房一次性投保,有利于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法则分散风险,使保险公司可以以最优惠的保险费率承保,而政府承担全额的保费,最大程度减轻了农民负担。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大灾理赔应急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灾害,各级政府以及民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密切配合保险公司,协调开展灾后救援、查勘定损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快了理赔进度,提高了理赔服务质量。同时,这一举措还开辟了保险业的新市场,农房统保有助于促进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带动农险的发展,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力。
“三农”问题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布局的方方面面,开展农房统保对于促进和谐社会机制的建立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农房保险使保险理赔资金拨付先于民政救灾资金送达灾民手中,加快了灾后重建工作的效率,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促进农民及时化解灾害造成的损失。
这一措施开创了政府服务人民的新渠道。政府利用保险经济手段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事前投保开辟了灾后筹集重建资金的重要渠道,在赔付时效和定损的准确性上,效率更高,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
这一措施还增强了农民群众保险意识。长期以来,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薄弱,农房统保不仅惠及千家万户,也为在广阔的农村市场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创造了难得的机会。
因此保险公司配合政府做好农房统保工作,既是保险业服务“三农”的具体举措,又是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项农险待落实
农房保险是农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农房统保的成功,对推动各种农险的开展带来深刻的启迪:
————解决组织机制问题。农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只有得到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参与协作,才能收到切实成效。成立农险试点各级工作小组,一方面可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使试点方案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可对大灾后的保险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解决农民保险意识问题。尽管我国农民对转移风险有巨大的潜在需求,但广大农民仍对保险这一“新事物”不了解,也不习惯运用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致使潜在的防灾需求难以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要发展农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保险公司配合,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并通过试点的传导效应,使农民改变传统观念,增强保险意识。
———解决农民缴费能力问题。国际上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是通行做法,我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相当部分农民仅解决温饱问题,很难筹集足够的资金缴纳保费。在我国开展农险,更应该得到政府财力的支持与帮助。
———解决巨灾风险分担机制问题。由于经营农险风险巨大且带有政策性和准公共品性质,必须建立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探索通过财政资金划拨、农业保险经营盈余转入等多渠道、多来源的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增强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
———解决政策延续性问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出台之前,应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农险扶持资金,以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农险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