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抗震救灾特别报道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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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5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
直接用于救灾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日前表示,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外国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和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无偿向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享受的免税救灾捐赠物资主要包括食品类,新的服装、被褥、帐篷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药品、疫苗、急救用医疗器械、抢救工具等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灾区救援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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