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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5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一周年回访之七
创造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环境
本报记者 王 智 王 璐

(3版)

  “《经济日报》最近连续刊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一周年回访’系列报道我都读了,报道力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对我们启发很大,报道中的基层典型事例让我们看到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命力,很多农民和小企业从中受益,同时也增强了我们继续做好这一工作的信心。”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本报近日推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一周年回访”系列报道,通过记者对四川、吉林、内蒙古、湖北、青海和甘肃等地区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深入采访,全面反映了它们成立一年来的经营状况,以及对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生活的巨大作用。报道一经刊出,便受到读者的普遍关注。 

基层回访:感受农村真实的变化

  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吸引社会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创业发展,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银监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后作出的重大决策。

  在起步阶段,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遇到了不同程度的人员配备、资本金、品牌认知度等方面困难,大多数是由中小银行牵头设立的,很多从业人员也是从城里抽调来的业务骨干。读了报道中有关村镇银行工作人员的描写,这位负责人深有感触地说,“他们是一群令人敬佩的年轻人,从城市来到农村工作,就像志愿者一样,放弃了城里优越的生活环境,带着热爱农村和农民的朴素感情为农村金融贡献着自己的聪明才智。” 

  他告诉记者,让农民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让农村获得更广的渠道是银监会设立试点金融机构的初衷;解决欠发达农村地区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机构竞争不足、金融服务不充分,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希望达到的目标。因为从村镇银行贷到了款,农民搞起了养殖,发家致富;农产品加工企业有了流动资金收购粮食,做大了企业,惠及了搞种植的农民。

  他说,第一批试点的运营情况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资本向农村聚集,企业资本、社会资本、城市资本聚集农村;金融供给渠道增加,服务种类和质量都有所提高,对当地的经济生活影响很大;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只有信用社的局面得以改变,获得贷款的人数增加,良性竞争局面形成。

多方合作:培育金融支农生力军

  从去年10月份开始,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数字,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已正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8家,覆盖12个省份。其中村镇银行25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38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53亿元,其中农户贷款余额3.02亿元,占比66.67%;农村小企业贷款余额1.2亿元,占比26.49%。一年来,他们已向8946户农户发放贷款,累计放款11966笔;向462户小企业发放贷款,放款2.1亿元。在38家开业机构中,有14家平均开业11个月后实现盈利。

  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具有鲜明的特点:种类多样,构成多元,股东类型多,区域分布广,前景可观。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各不相同,服务群体各有侧重,他们的出现,丰富了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类型,呈现出多元化农村金融格局。已开业的38家机构吸纳非金融企业资本2.24亿元,占比42.5%,个人资本0.84亿元。在他们的发起人中,银行业金融机构22家,非银行企业法人123家,自然人3259人。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参与热情很高,目前,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大中型商业银行已经提出了申请和意向。股东结构的多元,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更加完善,经营决策更加科学民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参与,也使他们的管理和内控水平可在短期内得到提高。在分布上,由于“新三类”主要设立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地区,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落后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说起试点的显著成效及其经验,这位负责人认为,多方合作是关键。只有当地政府、监管部门、其他商业银行互相配合,才能为“新三类”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一批试点中盈利能力比较好的几家村镇银行,所在地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并在税收方面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监管部门的推动和严格监管,让“新三类”在强化内控和制度建设方面走得更稳更扎实,地方商业环境和信用环境的建设也给“新三类”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

完善配套: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农村金融的核心问题,是创造一个有利于商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只有让投资者、当地农民、企业实现多赢,才能使农村金融的好局面持续下去。当然,现阶段新型农村金融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农民的资产和抵押物太少、机构风险无法被分担、征信系统的覆盖面没有到达所有农户、利率还未实现市场化等等。“完善配套政策是一项更加紧迫的工作任务,银监会要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完善符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点的货币、财税、工商登记等配套政策。”银监会这位负责人说。他认为,财政政策中应该采取贷款补贴;税收政策方面,应该比照信用社实施优惠;货币政策方面应该针对“新三类”规模小等特点,采用差额存款准备金制度;担保方式的创新也应得到鼓励,以解决农民普遍没有合格抵押物的问题;此外,征信体系的建设、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等,都应该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的有力配合。

  他还认为,应该逐步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与银行业市场准入挂钩;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支农服务评价制度,对大中型商业银行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建立银行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将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综合评价银行的重要指标。

整体推进:让小银行带来大效应

  日前,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发展工作,还需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作用。大中型商业银行是社会资源的配置核心,在稳定经济、控制物价、发展民生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需要他们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促进整个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履行社会责任,并不等于农村金融就得亏损,我国众多的农业人口使得农村金融市场蕴含着巨大的商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农村金融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农村金融的竞争力,提升金融服务供给水平。只有这样,才能通过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建立农村金融供给的新渠道,搭建城乡金融资源互通互联的新桥梁,让农村金融服务迈上新台阶。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要做到让大银行有利可图,以小小的村镇银行带动整个行业倾斜于农村地区,将大大增加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因此,监管部门要加强“窗口指导”职能,让大中型商业银行在保持现有县域机构网点的稳定,保持涉农贷款投放力度不减弱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特点,适时变革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他说,银监会要引导大中型商业银行提高认识、积极响应、主动参与、加快推进,在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系列报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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