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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4月1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4月20日至9月30日
化肥类产品出口将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

  本报北京4月17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今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作出决定,在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国内用肥旺季内,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决定是针对目前国内春耕生产化肥供应及价格情况,依据有关法规作出的。

  这是今年以来我国第四次调整化肥类产品的出口关税。此次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我国化肥出口税率将提高为100%到135%不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保证今年春耕的顺利进行,为全年粮食丰收打好基础,针对目前化肥供应及价格出现的特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进出口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的规定,税委会作出了对化肥出口加征100%特别关税的决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从总量上看,我国大部分化肥品种产量充足,只要有效控制出口,完全能保证国内春耕用肥。同时也将对国内化肥价格的上涨趋势起到抑制作用。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氮肥、磷肥产能扩张较快,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这将加大节能减排的难度,不利于化肥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政策上加以引导,以利于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能源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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