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崔玉清报道: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区分了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务融资进行了规定,而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行为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人民银行将债务融资管理中属于自律约束性的、日常程序性的事务移交给交易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
《管理办法》鼓励市场参与主体自主创新,改变政府创新产品并管理产品的模式。《管理办法》确立了市场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中介机构的职责,为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自主创新建立了制度框架。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管理办法》强调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作为市场成员的代表,对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自律管理,有利于充分调动各类市场资源,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流通、登记托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全方位细致的自律约束,这更能够体现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专业化特点。
《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实施后,2005年出台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将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