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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4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
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本报讯 记者周骁骏、通讯员王天军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日前出台,失地农民将在养老、医疗等方面得到保障。

  广西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设立若干保障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养老保障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其中,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具体出资比例由统筹地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个人和集体承担部分分别从征地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在医疗保障方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身份仍属农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身份仍属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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