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制度》明确,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
《会计制度》规定,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