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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一版 2008年4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四项举措完善住房保障工作

  本报讯 记者牛瑾报道:记者日前从天津市政府获悉,天津市将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通过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四项管理办法,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

  根据新办法,在廉租住房保障方面,自2008年下半年起,将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扩大到孤、老、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最低收入非拆迁家庭,将租房补贴政策覆盖面由现行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的低收入家庭,同时继续执行公房租金核减政策,并增加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在扩大经济租赁房保障范围方面,将申请条件中的家庭年收入标准由低于1.5万元放宽到2.2万元,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标准由低于8万元调整为16万元,并将租房补贴的发放期限由3年延长到5年。

  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新政策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并规定购房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该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新办法还包括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政策,明确了购买者家庭条件。即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必须具有本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无私产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据了解,天津市计划提供380万平方米、6.2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和150万平方米、约2万套限价商品住房,以满足符合条件家庭的需要。今后,天津市还将结合居民住房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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