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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4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辽宁沈阳采取措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本报讯 记者孙潜彤报道:两年内投入36亿元,让12.8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得到明显改善,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最近,辽宁省沈阳市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时间表,到2009年底,沈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将基本解决。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沈阳市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共有12.8万户。沈阳对住房困难户分为三类,确定了具体保障方式:第一类是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实物配租方式(每平方米0.50元)予以保障,约6000户;第二类是城市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主要通过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每平方米15元)予以保障,约5.2万户;第三类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方式予以保障,约7.6万户。

  从2008年开始,沈阳市计划开工建设415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包括38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和3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其中,计划年内竣工并交付使用145万平方米,余下的2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确保2009年9月30日前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采取政府收购、社会捐赠、旧房改造、改建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沈阳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也包括公积金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预计总投入36亿元。沈阳市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可以优先提取或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全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除4个县(市)外,要预留5%—10%房源,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出售给全市范围内(除4个县市外)跨区域购买的居民。保障性住房销售实行政府定价与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共同审核成本,经核准后按规定价格与限定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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