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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3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陈菲)  国务院法制办27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和申报程序,规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

  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基于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经营者集中情形中的“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以及“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含义,为增强可操作性,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份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其中,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成为其他经营者第一大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持有者、可以实际支配其他经营者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是指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超过9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17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三)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相关市场的占有率超过25%。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要求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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