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过渡优惠政策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对过渡优惠政策要加强规范管理,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执行范围。
通知指出,对按照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