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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3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绿色信贷在行动①
绿色信贷助推节能减排
本报记者 崔玉清
  山东济南钢铁集团在工商银行的支持下,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废水得到充分利用,经过处理的废水已经达到了可以饮用的标准。图为工商银行山东分行员工到济钢进行调研。          本报记者 王 智摄

  “节能减排”已成全社会的焦点词汇。

  到2010年,中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中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我国公布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艰巨。2007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近年来首次双下降的进步让人欣喜,但各方都认识到,要实现“十一五”的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

  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2008年经济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在今年的两会上,“节能减排”再度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关键词。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指出:今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务必增强紧迫感,加大攻坚力度,力求取得更大成效。

  2007年7月,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声势和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一份被称为“我国现阶段绿色信贷的基础文件”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

  “绿色信贷将增加违法排污企业获取资金的成本,甚至切断严重违法者的资金链,有力地遏制其投资冲动。这种做法可谓‘釜底抽薪’。”有关部门负责人这样表示。

  “绿色信贷”吹起了助力节能减排工作的号角。

以信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以前,环保部门掌握的污染企业信息没能与金融部门实现“共享”。有的高污染企业一边享受信贷支持,一边环保不达标甚至违法排污;而银行方面,由于掌握不到企业的环保信息,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给银行的信贷安全带来了隐患。

  “坚持市场化取向,不干预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强调通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等方式,促进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这是人民银行方面阐述《意见》时强调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很快在银行业实际的信贷操作中得到了贯彻。据悉,原环保总局随后向银监会、人民银行通报了第一批30家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这是通过信贷政策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一次具体尝试。

  据了解,金融机构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坚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严格信贷环保要求,防范信贷风险,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严控或不得向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这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体现在: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信贷领域设立环境准入“门槛”,由此对不同类型的项目、企业、产业“区别对待”,如: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意见》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及时公开查处情况,即要向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环境信息。而金融机构要依据环保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与此同时,《意见》还针对贷款类型,设计了更细致的规定。如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的超标排污、未取得许可证排污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金融机构在审查所属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严格控制贷款等等。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性功能、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一次重大而有意义的尝试,大力倡导了绿色信贷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为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推进节能减排有了新“抓手”

  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手出台调控政策,从政策力度、方法上都是我国环保调控政策的一次创新。此举是人民银行“密切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总量调整功能和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作用,着力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做好金融服务”的体现,以此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政策体系。

  “绿色信贷”强调的是市场化取向,与一些行政手段相比,这样的市场手段往往更具操作性,从而也更加有效。信贷政策是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运用信贷政策有助于解决“市场失灵”或“市场分割”导致的资金配置问题。信贷政策是一种结构性的、区别对待的政策,可以调节、引导的对象涵盖信贷资金、民间资金和直接融资等全社会资金。中央银行的信贷政策既可以通过“窗口指导”或“道义劝说”,限制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资源性的初级产品等行业投放,也可以通过贷款贴息、差别利率等优惠手段,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引导信贷资金向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循环经济等领域流动,从而实现促进节能减排等宏观调控政策目标。

  以往受制于调控范围有限、调控手段不足等原因,环保领域单部门的调控政策效果往往十分有限。“绿色信贷”已经显现的作用是使企业必须为环境违法行为承担经济损失。现行法律允许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罚款的额度只有10万元,这样的处罚与企业偷排结余的成本相比是杯水车薪,而绿色信贷在某种程度上丰富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

  实行绿色信贷机制,银行可以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给那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釜底抽薪,他们在防污治污上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提高环保意识。同时,银行将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会引导资金流向,有力助推防污治污工作。通过信贷政策,我国下阶段的节能减排工作有了一个得力的“抓手”。

创新金融服务推进绿色信贷

  这一《意见》的出台,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各类金融机构掌握“绿色信贷”提供了基本概念和标准,各地区、各部门掀起了坚持“绿色信贷”原则、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高潮。地方政府纷纷响应,积极制定各项措施,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湖北省下文要求环保部门、金融部门,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通报和联合把关机制,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河北金融环保部门实施企业“不环保、停贷款”机制,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或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的项目,金融部门一律不准贷款。

  工商银行率先根据《意见》,制定下发了《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要求牢固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将企业环保信息作为授信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逐步建立信贷支持环保的长效机制,全面构造符合环保要求、收益稳定、运行安全、经营和社会效益良好的信贷资产格局。

  “绿色信贷”正在金融机构中逐步推开,对于下一步的“绿色信贷”工作,人民银行提出了三个努力方向:

  一是继续加强信贷政策“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坚持“绿色信贷”原则,全力贯彻《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机制,着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严格限制对“两高一剩”、“两高一资”行业的贷款,重点支持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切实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是深入研究国际经验,探索建立金融支持环保的市场调节机制。借鉴碳交易机制,研究试行排放配额制、发展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可行性。借鉴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国际经验,引导金融机构自愿承担融资的社会与环境责任。

  三是充分发挥企业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金融支持环保的激励约束机制。尽快将企业环境评价、环保审批、环保认证等其他环保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强对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的跟踪,进一步为金融机构授信提供服务,促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高。

  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绿色信贷”工作的深入开展意味着一次新的机遇和挑战。各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特点,着力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

  由此可见,实行“绿色信贷”政策,对我国银行业也是一个契机。银行机构如下力气研究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工具,在为有前景的节能环保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将获得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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