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纪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合同约定纪先生购买开发商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7800元,房屋总价款156万元,交付房屋期限为2006年6月。合同签订后,纪先生按约定付清了房价款。
可是纪先生一直到2006年8月也没有收到交房通知,在其他房主已入住的情况下,纪先生经了解才得知自己购买的住房因面积减少了30平方米而无法交付。为此,纪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
经法院指定的专业测绘所测量,纪先生购买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0平方米,缩水面积竟高达15%。
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开发商向纪先生交付住房,并返还纪先生房价款42万余元,支付违约金4.2万元。
为何纪先生能得到如此巨额赔偿?首先,纪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纪先生交付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但是,开发商至今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应交付的房屋经专业测绘所测量实际建筑面积为170平方米,比约定面积缩小了30平方米,已属违约。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且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开发商应当按上述规定,在返还纪先生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6平方米)的房价款的同时,双倍返还纪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计24平方米的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