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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3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监会发布通知
商业银行可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

  据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白洁纯 毛晓梅) 记者24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可通过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方式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首次获准从事境内期货业务。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和黄金现货交易资格;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和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等。另外,商业银行通过国内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

  同时,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实行事后报告制。银监会不再增加新的准入审批,但商业银行应就开展此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与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取得《无异议函》后,可自行直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会员资格。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

  据了解,此政策出台后,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规划与业务需求,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是否开展黄金期货业务。取得相应交易资格后,商业银行也将自行决定具体开展交易的时机与交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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