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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3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四部门联合规定
电网有关人员不得担任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李予阳 冯其予报道:国资委等4部门今天发布规定,地级电网领导、省级以上电网电力调度人员等,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根据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4部门今天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所有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活动。

  《意见》明确,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即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意见》同时要求,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已持有股权的,应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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