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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3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屋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谢然浩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房屋登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并于近日发布了《房屋登记办法》。

  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

  一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人民群众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

  二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四是细化了《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类型。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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