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主体享有的债权(包括本金和利息)转让给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所对应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特公告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立即向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3月12日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07年12月12日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利息余额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浙江融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梅玲 联系电话:0571—85096822
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狮虎桥河下1号
3、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
联系人:罗慧荣 联系电话:010—67165566—6109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44号大康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