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文件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2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选择的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不断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17部资源节约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出台了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50余件,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660余项,国家标准800多项。建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以及自然资源的规划、权属、许可、有偿使用、能源节约评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国十分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缔结或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30多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条约,并积极履行所承担的条约义务。

  ————对外经贸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或组织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通过修订《对外贸易法》,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国特色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和对外贸易促进体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完善贸易救济制度,完善海关监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确立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入世承诺,中国对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六年来,共对887件对外经贸领域内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五、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2004年中国政府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

  ————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一是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四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

  近年来,中国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25件专项预案、80件部门预案,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的总体预案,初步形成了全国应急预案体系。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于2006年正式开通,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建立了门户网站。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据不完全统计,自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共追究行政执法责任28万多人次。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中国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2003年3月至2007年底,国务院对有立法权的地方和国务院部门报送备案的8402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23件法规、规章依法进行了处理。国务院制定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各级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中国建立健全了审判制度,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依法公开、及时公开的原则。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他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审判,在法定时限内快速完整地公开与保护当事人权利有关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并共同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辩护制度。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避制度。案件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如果是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必须回避。

  ————司法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根据自愿、合法、民主的要求,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采取调解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2006年全国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约为56%。

  ———司法救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当事人不上诉的,法定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上诉、抗诉的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除死刑案件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外,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独立于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以外的、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的重要制度。死刑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慎重与公正。从2006年下半年起,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中国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依法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或支持公诉等。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狱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中国制定了《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了仲裁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等制度。

  《仲裁法》规定,根据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中国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除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法》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必须拥护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可以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000多个,执业律师130000多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个人设立,也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文书具有法定的效力,主要包括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要件效力、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不可撤销效力等。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年办证量均在1000万件左右,其中涉外公证30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公证机构3000多家,执业公证员近12000人。

  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级政府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了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择优录用。中国从1986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为了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专门对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组织、报名条件和授予资格等作了规定。2002年至2007年,中国连续举行了六次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推动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职业化建设。

  近年来,中国加快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从国情出发,注意借鉴国外有益做法,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入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不断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司法公开制度,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诉讼权有了更好的保障;对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特别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平稳推进,重点对不服逮捕、拟撤销、拟不起诉案件实施监督。涉及检察人员办案不文明、不规范的投诉明显减少。

  ————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新进展。死刑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方式逐步建立。超期羁押人数明显下降,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更加规范。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教育改造质量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护了在押罪犯的合法权益,罪犯脱逃率和狱内发案率大幅度下降。社区矫正试点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

  ————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司法效率进一步提高。目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达38.87%,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达到71.26%。全国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实现了直接立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进一步健全,2006年全国各类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400多万件,95%以上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为理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通过开辟网上立案、远程立案,建设“数字法庭”,提高了工作效率。

  ———通过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力度,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平均降低诉讼费用60%。新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严格收费程序,严惩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中央财政和部分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建立。2006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18514件,为3193801人(次)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同比分别增长25.6%、19.9%。

  ————通过改革和完善干部管理体制和经费保证机制,司法公正得到更充分保障。进一步完善了司法行政工作与审判、检察业务相分离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了公开招考、竞争上岗、干部交流等制度。近年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司法的投入大幅增加,为司法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了更多的物质保障。

七、普法和法学教育

  中国积极推动在全体公民中树立法治观念。多年来,国家坚持不懈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努力使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从1985年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一五”(1986年—1990年)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1991年—1995年)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1996年—2000年)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2001年—2005年)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目前,“五五”普法正在蓬勃开展。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则是要求他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

  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国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的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被确定为中国的法制宣传日。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月5日世界环境日、6月26日国际禁毒日,以及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等,都把法治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各类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必修课程,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了法治宣传,目前已有300多家省级、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法治栏目,一些地方还开办了法治宣传教育网站。

  国家高度重视发展法学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在中国人民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等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系,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6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03所,在校的法律专业本科生接近30万人。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达333所,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29个,有13个法学教育机构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过近30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基本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

八、法治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开展法治实践,同时也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

  中国注意参考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近年来,针对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参照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新罪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

  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建立了平等互惠的司法合作关系,接受和采纳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合作规则。截至2007年10月,中国分别与53个国家签署了涉及国际司法合作的双边条约和协定98项。除签署双边条约和协定外,中国还加入了20余项包含司法合作内容的多边国际公约。2001年,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国还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在打击有关犯罪方面的司法合作。中国还通过国际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1990年、2005年,中国相继举办了第十四届和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2006年,国际反贪大会在中国召开。

  中国重视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司法合作落实为具体的操作规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国内法律规定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该法还规定了涉外案件司法管辖和司法协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刑事诉讼法》将国际条约关系和互惠原则确立为中国司法机关对外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引渡法》吸收国际上通行的引渡合作规则,规定了中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具体准则、条件和程序。目前,中国主管机关依据有关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处理的司法协助事务呈逐年上升趋势。大量的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获得有效执行,维护了中外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在刑事诉讼领域,国际司法合作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最近10年中,中国与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针对涉及杀人、贪污、贿赂、恐怖犯罪、侵犯知识产权、洗钱等犯罪的案件,开展了有效的刑事司法合作,相互协助调取证据材料,冻结扣押并追回被非法转移的犯罪所得,引渡或者遣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近年来,中国与联合国、国际人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开展经常性法治对话,启动了与欧盟、东盟、阿盟、上海合作组织,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边与双边法治交流机制,促进了相互理解和信任。

结束语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点,有待进一步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使中国人民深刻认识到,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水平。

  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将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等方面扎实推进,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尽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通过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中国人民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征程上奋勇前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的各项权益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将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中国必将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

  (二)民法商法(3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三)行政法(79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四)经济法(54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

  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

  (五)社会法(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六)刑法(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