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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2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九部委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孙勇

  本报讯 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务院九部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指出,鼓励事务所通过新设、收购、合并、合作、协议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业务部、代表处、成员所或联系所等境外业务机构,有关部门在境外投资促进、扶持、保障、服务、核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资质认可、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和对外联络等方面给予支持。事务所要将国际会计外包业务视为进入国际市场的重要途径,通过承接国际会计服务外包业务,培养人才,开拓市场。

  《若干意见》提出,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不断完善会计市场开放体制,并通过多双边和自贸区谈判,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市场开放,放宽事务所跨境服务的境外停留期限,简化事务所境外设立业务机构的手续。在大型项目合作中,要把会计专业服务纳入合作协议的内容,带动事务所走出去。同时,加快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审计准则等方面的谈判工作,减少事务所进入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的技术障碍,奠定技术标准平台。推动事务所参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审计鉴证和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促进境外监管机构认可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

  《若干意见》指出,财政、税务部门积极研究支持事务所“走出去”的税收政策。事务所承办审计鉴证、管理咨询、技术性业务流程设计(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库管理和信息化服务)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提供其它跨境服务、开展境外投资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研究、探索支持事务所“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外汇管理部门为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外设立机构或从事境外业务的事务所开立境外外汇账户提供支持,简化外汇审批手续,放宽用汇使用限制,为其发展境外业务提供保障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积极提供支持和服务,研究开发相关险种。商务会同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简化事务所执业人员的出入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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