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2月19日电 记者许跃芝从今天在济南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提出,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程度和水平是创新型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法院要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部署,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依法调节各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大力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行为,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品牌战略的实施。
据悉,2001年至2007年,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曹建明说,各级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诉讼调解,认真贯彻执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在裁决争议、化解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